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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6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建物共有人吳O翰在場稱建物分為2部分,一部份出租予黃O崇即辣吉點小點企業社經營『串串香』,租期自111年7月5日起至117年1月4日止,租金每月42000元,一部份由建物共有人吳O翰自行居住使用;737建號建物分成2間房出租,一間出租予第三人葉O玉居住使用,租期自112年2月1日起至115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25000元,另一間出租予第三人謝林O音居住使用,租期自112年12月3日起至116年6月2日止,租金每月25000元,租約均訂立於查封前,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又2樓旁之增建占用鄰地265地號3.75平方公尺,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占用鄰地之問題。
2‧3034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將1樓前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4條將現況予以拍照存證列管處理;1樓後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涉及營業性廚房之既存違建,規定查報,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303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將2樓前、旁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已查報文號;2樓後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將現況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4‧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5‧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分割共有物(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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