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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6建號建物現由建物共有人陳O宗居住使用,地下室並無人使用,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2‧建物共有人提出64使字2398號使用執照及忠孝高級公寓住宅承建契約書等影本,並稱使用執照載明有地下層面積,並註記作為防空避難室,且據忠孝高級公寓住宅承建契約書所載地下室使用權歸由一樓所有權人使用,故地下室之房屋稅與1樓之房屋稅合併由1樓住戶繳納;經本院113年11月19日現場履勘時,地下室出入口為1樓建物內及公共梯間,皆有樓梯可進入,地政人員稱地下室部分早年未併同主建物辦理所有權登記,推論為起造人所有,無法測量並登記為一樓所有,亦無法以臨時建號編定辦理查封登記,區分所有部分與共同使用部分為不可分離之一體(內政部台內地字第355662號函參照),上開地下層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地下層之使用權歸屬問題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3‧5519建號建物為1樓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大安地政事務所稱如向其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仍須檢附合法建物證明文件;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現況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4‧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5‧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分割共有物(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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