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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18建號拍定後點交,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3年12月27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汪○發在場稱房屋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共有11個車位,均未出租,其中B2之59號及B3之3號、4號車位,經第三人現場指出位置,但車位上無編號。嗣債權人陳報B2之59號有車位編號,B2之66號無停車位編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建物共用部分含車位編號3、4、32、54、55、58、59、62、63、66、133號,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應買人就此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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