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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法院於113年12月12日至現場查封時,原委託人王O弘之姊姊在場,據稱王O弘在國外工作僅有過年回國,目前由其居住使用。
2‧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壯字第180768號,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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