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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86建號、32116建號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3年3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徐O英在場稱建物係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113年5月1日執行勘測時,債務人徐O英在場稱並未居住在此,經檢視現場情形,僅剩雜物,無居住痕跡。現場檢視地下室牆角有壁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3‧32116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30886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主建物後方延伸利用下坡地形增建地下室及1樓2層(夾層);天井部分亦有增建,於2層搭建雨遮,放置水塔、洗衣機及晾曬衣物,1層與主建物打通為客廳一部分。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3年6月28日函覆稱:32116建號建物係位於天井及其他(一般空地)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及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比對83年空照圖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施工跡象,拍照存證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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