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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標的511建號建物位於門牌號52之3號後方停車場,據第三人自治管理委員會委員張○進、劉○銓稱,屬於共有機車停車庫,未收費。512建號建物格局為三間房間,客廳設有神明龕,據第三人蘇○芳告稱,其中一間房間現由其承租使用,租賃期間自109年7月7日至111年7月31日止,租金為每5,000月元,租期屆滿後展延,但未再另簽訂書面租賃契約;據第三人楊○龍告稱,其中一間房間現由其承租使用,租賃期間自111年10月起承租,一年一簽,租金為每9,500月元。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但是否在第三種住宅區(應依建築線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確定)。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5月9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21626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70年6月12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3年5月22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33017862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5月1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2324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511建號建物係拍賣機車停車空間之應有部分,該車位應有部分類似區分所有權且具有獨立使用性,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512建號建物係拍賣所有權全部,惟屋內三間房間之一間已有不定期租賃,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可點交。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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