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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8建號拍定後點交,建物座落基地以外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3年7月3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弟張○玄在稱稱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172-7地號及195地號為水源路二段195巷道路及旁邊甲山林社區綠地;1083-1部分為水源路二段125巷道路,部分為社區公設。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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