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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院於113年9月12日到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徐○東及債務人周○偉在場,第三人徐○東在場稱:二人已居住於此3年,其係向債務人周○偉承租,租約目前找不到;房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依債權人提出之本院前案資料,租約之租賃期間係自110年2月10日起至130年2月9日止。因第三人非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拍賣之3990建號為房屋前後增建部分,因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3年11月5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33233529函所示,上開增建為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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