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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經轄區分局查報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
2‧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3‧本件拍賣標的6419建號、6420建號,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並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33207141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投標人需自行承擔該建物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4‧本件拍賣標的6419、6420建物部分,據地政人員測量使用鄰地15.6平方公尺,惟當事人均未提出可認債務人確有使用鄰地權利之文件,是建物占有使用鄰地之權利不明,拍定後恐有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返還土地等訴訟之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拍定後不得據此提出異議或主張撤銷拍定。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志字第17220號,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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