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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年8月20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現場無人應門。後債務人陳報其與第三人劉00之租賃契約,租期自113年5月28日起至118年5月25日止,租賃契約內包含機械式停車位一個(債務人提供之鑑定報告契約亦有提及含有升降機械式停車位一個)及有陽台外推之情形。本院113年11月22日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確認,承租人劉00在場,地政人員表示本件建物無增建,僅是將隔開陽台之牆壁打掉,現場測量結果與謄本資料相符。債務人另有提及本建物相鄰廟宇,現場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3‧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4‧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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