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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除去,如處分確定,61307建號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3年9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出租給第三人王o傑經營「地下紋身」店使用,租期自113年2月至115月1月,租金每月新臺幣4萬元,並有租賃契約書影本為證。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上開第二點所示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於114年5月13日核發執行命令除去,故就6130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士林區通河街1巷6號房屋部分,拍定後點交。惟如上開執行命令經異議而受廢棄、變更或撤銷確定時,則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富字第68478號,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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