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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07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3年9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出租給第三人王O傑經營「地下紋身」店使用,租期自113年2月至115月1月,租金每月新臺幣4萬元,並有租賃契約書影本為證。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富字第68478號,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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