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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0建號建物經鎖匠開鎖入內,屋內地板佈滿灰塵、樹葉、垃圾,無水電,亦無人居住使用,故建物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652地號,該筆土地與建物應併同移轉。
2‧另652-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中華路二段303巷2號建物西西南方處,現為騎樓與人行道,上無建物坐落,有搭設鐵棚、雨架;652-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中華路二段305巷1號建物西側,現為人行道;652-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中華路二段303巷15號建物北方,上無建物坐落,有搭設鐵棚、雨架,現為王功鮮蚵之家攤販使用。上開652-1、652-2、652-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皆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本件係拍賣上開3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兩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如建物共有人未行使優先承買權,再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通知652-1、652-2、652-3地號(下稱系爭三地號)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倘系爭三地號土地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拍賣建物經查相關主關機關後並無發生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5‧拍賣標的已參與中正區永昌段四小段644地號等8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未來將改建新建物,請應買人注意。
《分割遺產(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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