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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不動產假扣押查封時,無人應門,假扣押債權人陳報該屋係債務人自住;本次會同債權人現場履勘,債務人在場陳稱,該屋有出租情形,租客張先生稱其約一、二年前承租,擬住至今(103)年10月時搬離等語。另債務人稱樓下即5樓房客表示6樓有漏水至5樓情形,該屋無增建等語。因租客張先生係於法院查封後始承租占有本件標的物,其與債務人之租約係屬查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第113條準用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後點交。
2‧依鑑定報告所載,關於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事,依現有客觀條件認定即查證確有困難等情;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新字第124133號,清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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