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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建號、625建號、1565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3年8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稱2間房屋均由其使用中,原係富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使用,現近乎沒有營業。568建號、625建號係背對背,各自有其獨立出入口,房屋後方中間僅隔一個天井,故將天井填起,2建號內部相通。625建號漏水嚴重,牆面大面積油漆脫落,天花板有2處鋼筋外露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嗣第三人富和特殊金屬有限公司、債權人於114年3月13日均陳報,本件建物均由富和特殊金屬有限公司占有使用中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1565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3年11月8日函覆稱:1565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比對83年空照圖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施工跡象,拍照存證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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