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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6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2‧債務人陳O玲陳報房屋現出租予第三人簡○瑩,租賃期間為民國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租金每月新臺幣12,000元,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另建物內有廚房門口磁磚隆起、門框木質部分腐爛、遭白蟻蝕空及地震受損等情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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