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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係借調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612號假扣押執行卷宗及接續該院109年度司執助字第3052號終局執行案件執行,拍賣標的物位於伊吉邦社區。依本分署110年9月28日起數次現場履勘結果,標的物雖曾出租予第三人,惟現均已搬離,無人占有使用,且已遭斷水斷電,拍定後依使用現況點交。
2‧6158建號(新北大道七段312號):內有樓梯通往3261建號、3648建號即新北大道七段316及372號地下一層,內部堆置大量辦公桌椅等雜物及廢棄物。
3‧6893建號(新北大道七段312號第一層夾層增建):與6158建號以樓板區隔,有樓梯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內部堆置桌椅、餐廚用具等雜物。
4‧3261建號、3648建號(新北大道七段316及372號地下一層):打通使用,各自有多間隔間,隔間內部堆置大量辦公桌椅等雜物及廢棄物。
5‧689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依本件拍賣標的建物登記謄本內容所載,並未就停車位予以單獨辦理登記。另依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114年2月18日新北稅莊三字第1145555607號函函復向新莊地政事務所查調結果,亦查無本件拍賣標的之車位占地持分及其使用權屬文件,房屋稅籍紀錄表亦無車位註記。則本件拍賣標的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停車位位置及編號為何、是否有停車使用權等相關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或需另行與管委會、現有車位住戶等協商或訴訟,以釐清車位數量、位置或使用權歸屬,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本分署不代為處理。
7‧本件建物經本分署現場履勘及鑑價單位查訪結果,均未發現有屬於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或屋內曾有非自然死亡等足嚴重影響交易價值之情形,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注意。
8‧投標人應自行查明義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9‧本件採現場投標與通訊投標並行之方式,通訊投標應寄達日期:自公告日起至開標日前1日止。
《法務部發文字號:新北執信109年地稅執字第00041667號,行政執行法/可通訊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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