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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建號建物除停車位不點交外,其餘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3年11月8日現場調查時,經開鎖入內檢視房屋為空屋,目前無人使用。所配賦停車位位於B1層,編號50號,據管委會陳報於民國109年7月23日起即出租予其他住戶,每月租金2,000元,故不予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707建號建物有「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之記載,拍定後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本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本文規定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009號、第1418號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348號民事裁定意旨,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有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務範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請應買人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為應買。
4‧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2標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給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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