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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9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3年7月2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弟媳羅小姐在場,稱房屋為其與丈夫共同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同年9月2日函覆為第三人潘○廷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上有「依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27日士檢迺平禮112他3262字第129070498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之記載,拍定後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本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本文規定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009號、第1418號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348號民事裁定意旨,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有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務範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請應買人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為應買。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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