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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復於本院113年6月20日現場測量時,經鎖匠開鎖,發現二樓屋內有傢俱,並與同棟一樓及三樓有內梯相通,且僅得由一樓大門進出,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另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會同債權人實地履勘結果,該建物目前係共有人莊O益之子莊O熙基於親屬關係占有使用,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可稽,拍定後點交。又如有其他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本件建物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惟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2‧增建(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3‧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者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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