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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甲標(3703建號,即樹林區千歲街6巷2號2樓)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及其家人在場,債務人稱該屋與同址1樓(即3702建號)為債務人及家屬共同居住使用,有內梯及外梯相連,債務人稱該屋無增建。另查該址1樓為債務人與第三人王O呈共有,乙標為獨立房地且係拍賣該址1樓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甲標、乙標房地各自獨立,所有權人並非相同,且乙標有通知優先承買情形,故甲、乙標應分別拍賣,拍定後甲標與乙標間之內梯及外梯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及封閉,特於拍賣公告上載明,投標人請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甲標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3‧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甲標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火災受損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4‧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5‧本件分甲、乙、丙標依次順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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