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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建物查封時,無人應門,揭示查封公告於門首。另經法院執行人員、地政人員、警員、鎖匠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到場,地政人員稱該屋無增建,鎖匠稱該屋為電子密碼鎖,無法以不破壞方式入內,該屋門口張貼施工公告,債權人稱已連繫施工人員,惟施工人員稱因屋主未付工程尾款,不願配合開門。再經法院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員警前往履勘,債務人仍不在場,在員警在場下由鎖匠開鎖,屋內裝潢成2間套房及2間雅房,未有通電,屋內無任何家俱。另關於施工人員稱債務人未附裝潢工程尾款部分,亦請投標人參酌。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拍定後點交。
2‧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3‧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依外觀觀察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另查應無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4‧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月字第78545號,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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