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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2526建號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與家屬居住使用,無增建,亦無出租、出借之情事,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2‧本件2519建號建物係地下平面式停車位,雖係拍賣應有部分,因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故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據債務人稱停車位有特定位置但無編號,故應由拍定人自行向管委會查明停車位之位置,該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22-15地號土地查封時,據松山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松山路673之5號及683號建物後方之山坡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該部分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另該部分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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