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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4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2‧民國113年9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其及家屬自住。另債務人114年2月5日具狀陳報3934建號與隔壁房屋即新北市淡水區沙崙路1段126巷120號5樓(下稱120號5樓房屋)內部打通,120號5樓房屋為第三人江○○居住使用等語,拍定人如拍定3934建號,應自行施作及負擔封閉與120號5樓房屋連通處之相關費用,請投標人評估上情後再行投標。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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