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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12建號拍定後點交。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民國113年10月21日函覆房屋為債務人楊O怡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後陽台曾因電線走火,燒毀冷氣及雜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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