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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民國113年7月11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有出租予許O珊,租期2年,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租金新臺幣10,000元(註:房屋租賃契約載租期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租金為新臺幣15,000元),沒有增建,無車位」等語。948地號使用分區為商業區、952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債權人、債務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形,請儘速向法院陳報。
3‧2711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4‧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協字第89905號,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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