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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標的據現場查封時經按電鈴,無人應答,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現場查訪函覆該址無人居住,建物外觀新穎,無磁磚剝落及牆面龜裂情況、無增建情形;依謄本所載含停車位編號18號,惟停車位尚未完工故不能使用,亦無從確認位置、機械或平面式及使用占有情形;另謄本註記本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3年5月2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14133號函覆,受訪人稱未聽聞有火災或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查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107年3月12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拍定後除共有之1414、1416、1417建號建物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
4‧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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