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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建物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經按門鈴並且敲打大門,無人應門,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社區總幹事張O暉先生於現場稱:本件建物有出租之情事,經法院定期履勘現場結果:承租人陳O華陳稱係向債務人承租占有使用,並現場提供租約,租賃期間自民國111年3月10日起至113年3月10日止,並稱本件建物未配屬車位。現場查封後租賃期限業已屆滿,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後段及第37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20則研究意見,拍定後點交。
2‧本件77至83地號土地查封時,據新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陳稱:79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玫瑰路45巷2號北方約11公尺處之水泥地,77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玫瑰路47巷10號東方約4公尺處空地,78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玫瑰路47巷7號東方相鄰之空地,80至8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玫瑰路47巷之中停用地,其上有花圃占用。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本件土地,需與同段76地號土地及1846建號建物併同移轉,故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本件77至83地號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土地經查使用分區為:77至79地號土地均為住宅區,80至83地號土地均為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福字第96065號,給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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