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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拍賣之5829建號建物有出租予他人,現無租賃契約可提供,租金一個月兩萬元,租期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賣之20925建號建物,可由外部樓梯進出,與5829建號建物亦有內梯相通。債務人稱20925建號建物有出租予他人,租約自112年1月起,簽約三年,債務人稱租約非其經手處理,不清楚每月租金及押金金額。據債權人陳報租賃契約,門牌號碼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49巷15號5樓建物由第三人江○珊承租,租期自113年1月10日起至115年1月9日止,每月租金三萬六千元。嗣經本院履勘,屋內凌亂,已斷水斷電,現無人居住使用,頂樓增建部分天花板似有部分漏水痕跡,牆面部分壁癌。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2‧本件2092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
3‧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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