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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466建號、1195建號拍定後點交。
2‧民國96年12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周O盛在場表示建物由其自行居住使用,未出租或出借他人。第三人周○源於97年1月17日具狀稱自87年起即向債務人承租建物1、2樓,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至101年6月30日。112年8月21日、113年2月2日及同年9月20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子周○宸在場稱466建號、1195建號現均為其所使用,經入內檢視1樓主建物部分為工廠廠房,1樓增建部分為辦公室、廁所及倉儲區,與主建物間內部相通,2樓主建物做為事務所使用,2樓增建部分為走廊、廁所及合氣道道場,其中走廊及廁所與主建物相連,合氣道道場與主建物間以輕隔板相隔,以門相通,有獨立出入口。因第三人周○源之租約於查封後已屆期,債務人之子周○宸則在本件查封後始占有使用466建號、1195建號,均不得對抗債權人,故466建號、1195建號拍定後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1195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3年4月15日函覆稱:1195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及位於法定空地及一般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樓層達2層以上,屬既存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債務人之子周○宸於本件聲明異議主張1195建號為其所出資興建,且獨立於主建物外,非本件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等語,業經本院於113年11月5日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因1195建號為何人所有涉及實體權利法律關係爭執,非執行法院所能審酌,如周○宸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相關風險請應買人自行考慮後再為應買。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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