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查封現場第三人林O龍稱,目前拍賣標的由其名下五間公司使用,且尚有其他刑事案件進行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1819號),當初是借名登記在債務人吳O菱名下,配有停車位位於地下二樓26號。另提出經公證之書面租賃契約,現由吳O菱出租與中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賃期間自110年12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80,000元,故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2‧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在場人員一樓廁所後端嚴重漏水;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拍賣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