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10321建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2‧民國112年11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顏O重在場稱建物現由其經營腳踏車店使用,1樓為店面,其後方有增建,2樓為倉庫,內部有閣樓。與債務人陳O英簽有租賃契約,每月租金15,000元,係補貼地價稅及房屋修繕費用。113年1月2日現場測量時,經地政確認2樓無增建,1樓後方有增建,債務人顏志重稱建物前方部分因徵收而退縮至目前大門位置。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月8日函稱10321建號登記範圍有部分滅失,無法確認原登記範圍,故未能辦理增建之查封,於113年2月17日函復1樓建物面積現約為113.49平方公尺(據113年5月23日測量圖顯示係包含增建部分);另經對照10321建號於71年8月1日之測量圖,因建物減縮,故2樓登記面積與目前實際面積亦有不符。本件就10321建號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留意。
4‧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3年7月10日函覆稱:10321建號後方違建經調閱83年空照圖陰影遮蔽,復經派員現場勘查,現況材質非屬新穎,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無施工之情事,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予以拍照存證辦理,俟有新事證後再依規定續處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分割共有物(變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