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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建號、2417建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2‧民國113年5月23日、7月4日現場查封、勘測時,債權人嚴O達稱建物為空屋目前無人居住使用,有地震受創情形,2樓後方屋頂有建材脫落,對應3樓地板部分有下陷,室內梯亦有塌陷之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非屬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損屋,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2417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位於1樓後方及3樓前、後方,與主建物(903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3年8月20日函覆稱:2417建號建物係位於防火巷及3樓前方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3樓前方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至建物後方部分因比對空照圖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施工跡象,拍照存證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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