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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房屋於113年8月13日查封時,義務人不在場,義務人之女許○菱在場陳稱:建物係義務人及其配偶、女兒、孫女同住使用,無出租,房屋為三房格局,拍定後點交。
2‧本件拍賣之建物經詢問在場之人、向相關機關查詢,查無其內曾有非自然死亡、海砂屋、火災受損、嚴重漏水、輻射屋等之情事,或有影響日後交易情形之可能,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注意。
3‧本件採現場投標與通訊投標並行之方式,通訊投標應寄達日期:自公告日起至開標日前1日止。
《法務部發文字號:新北執戊111年房稅執字第00110045號,行政執行法/可通訊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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