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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不點交●
1‧113年3月5日債權人導往現場,承租人之子在場表示已住4至5年以上,不確定正確入住時間,內有二房,一浴所一廚房(有小裂痕)客廳,無車位,後承租人陳O妤向本院陳報租約,租期為110年3月10日起至111年3月9日止,並於電話中表示第一次簽約是107年。因查封時有第三人佔有中故不予點交,現實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3‧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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