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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8建號拍定後點交。498地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於民國111年4月14日現場查封時,經開鎖入內檢視為空屋,已斷水斷電,有鋼筋祼露、天花板磁磚水泥多處掉落情形,並堆放雜物。本院於113年4月17日至現場調查現況時仍為空屋,內有廢棄傢俱,無人居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113年2月20日現場指界時倔地政人員指出498地號土地為臺北市南港區成福路252建物外之人行道。惟現實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498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
7‧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8‧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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