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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定後點交㈠本件係調假扣押卷行,當初現場揭示查封時,按鈴無人應門。㈡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派員查明使用情形,該分局函覆:無人居住。㈢於增建物測量時入內,屋內多處壁癌,地板有水痕,天花板有油漆剝落情形,已遭斷電,雜物信件散落。
2‧拍賣標的41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3‧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4‧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依序拍賣。㈠如甲標拍定價款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乙標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於核算後,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㈡若甲標拍定價款不足清償前述債權時,則就乙標為拍賣。㈢於拍定後,尚須相當時間核算有無超額拍賣、應否撤銷拍定,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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