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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50130建號、52495建號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3年1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康O煌在場稱房屋前段為自用,當作倉庫,房屋後段是租給兒子即另一債務人康O儒登記為餐飲公司使用,1個月租金2萬元,未約定租期,有訂租約。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於113年5月10日查訪結果為債務人康O煌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52495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3年5月20日函覆稱:52495建號建物係水平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規定,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拍照存證辦理。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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