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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年7月30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在場人張O淳先生表示債務人李O邦有欠他錢,故以租金抵繳債權,在場人表示房屋無增建,並提出租約。租約載明承租期間為民國111年11月5日起至118年11月5日止,債權人陳報無車位,惟現場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3‧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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