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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使用情形欄及附註欄所示●
1‧764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765地號土地為10858建號之建築基地,拍定後均不點交。10858建號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3年1月18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64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北投區中和街507巷6弄4號建物前方道路;10858建號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民國113年3月4日函覆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764地號共有人就764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使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富字第99198號,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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