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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不點交●
1‧拍賣標的於法院假處分執行時,建物承租予第三人陳○○。嗣經法院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吳○○在場表示,其向債務人之子承租,租金每月新台幣25000元等語。拍賣標的於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3‧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到場事先指定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4‧本件標的4946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5‧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8月14日函文所載,有關本件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已認定在案,並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6‧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7‧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速字第163736號,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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