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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拍賣標的1522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查封時在場債務人稱現為自住使用,但有漏水、水痕,後陽台牆壁有壁癌,水是樓上漏下來的。浴室有漏水問題,與樓下住戶訴訟進行中,客廳及第一個房間因地震有45度裂痕。房屋無增建,無停車位。本件拍賣後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397─2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仁愛路四段112巷50號旁之停車場,由管委會使用收益。又為68使字0417號使用執照(68建(大安)(信)字第0088號建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應與上開建物一併移轉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故土地共有人無單獨之優先承買權且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4月2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16159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4月2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50806號函覆,於109年1月1日至113年4月2日期間未發現是類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4月1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0822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祥字第62053號,給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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