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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件標的屬於公寓建築,整體外觀較為老舊,維護情形一般,3391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有獨立出入口,與1883建物無內梯相通,1883建物目前由第三人林O頡即債務人之親戚無償使用,拍定後點交。
2‧本件標的第3391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佔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3‧3391建號建物,為垂直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已拍照建檔列管,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4‧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法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6‧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天字第118484號,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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