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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2319建號建物於109年假扣押查封時第三人陳O星在場稱建物係由方O向債務人承租,並供其居住使用,租期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40,000元(含管理費);惟本件112年12月29日現場履勘時經鎖匠開鎖入內,屋內為空屋無人居住,仍留有基本之沙發、冰箱、櫃子、冷氣,目前未斷水斷電,債務人仍有繳納管理費、水電費。房屋附有B3-15車位,據總幹事稱債務人仍有繳停車位之清潔費500元,但未有報備出租車位情形,現場車位並亦見有停放車輛,故拍定後仍點交。
2‧據地政人員稱422-1、405-1、403-1地號土地係上開建物後門之機車停車位、車道及空地。419地號土地為上開建物旁圍牆內空地,上開土地為建築基地,應一併移轉登記,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皆不點交,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2319建號建物曾經於103年間發生氣爆,造成2人受傷,案址受氣爆波及毀損,拍賣標的其餘可能影響交易之重大情形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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