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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標的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至現場敲門,無人應門,電鈴損壞,債權人代理人稱查訪鄰居表示債務人一家均出門上班,依法揭示查封公告。經新北市警察局蘆洲分局派員警前往查訪未遇。經查債務人設籍於本件標的,本件標的拍定後點交。
2‧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3‧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未入內勘查,從外觀無法判別如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情事。另經法院函詢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本件標的自106年1月1日起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無申請震災受創建築物、高氯離子建築物等情;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4‧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和字第11780號,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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