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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1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0年8月4日及113年3月11日現場查封時,據債權人稱房屋現作為金蒂股份有限公司的倉庫使用,下雨或颱風時,門口與屋簷會滲水。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債權人主張與債務人間就2401建物定有分管協議,經債務人否認,業提出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民事判決為據,惟該判決尚未確定,因第三人金蒂股份有限公司占有使用建物權源不明,故不予點交。
4‧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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