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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建號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3年8月12日經債權人會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員警現場調查房屋占有使用情形,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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