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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1041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3年6月5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承薪飾品有限公司老闆楊○源表示係向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紀O員承租建物,債務人紀O權在場表示租金每月新臺幣7萬元。經檢視建物狀況良好,為承薪飾品有限公司經營使用,另有地下室分隔為數個隔間,其中一間為機電室,其餘由各店家作為儲物間使用,有漏水情形,可自建物內部或外部樓梯出入,但地下室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一併注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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