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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分署於110年4月20日現場查封、110年9月14日·112年9月22日及112年10月23日現場履勘,使用情形及建物格局約略如下:(一)客廳、1儲藏室、2房間、1衛浴室、1陽台,牆壁有輕微裂痕,地板部分破損。現外觀並無鋼筋腐蝕水泥脱落疑似海砂屋、無地震受創及火災受捐之現象,訪談在場使用人及義務人亦無有非自然死亡及遭輻射屋列管等印象,惟實際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二)另據建物租賃在場人及義務人表示略以,義務人部分面積已租賃予第三人新集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無提出任何文件供參)、部分面積已租賃予第三人太平洋珠寶股份有限公司(租期為106年8月10日至年8月9日,有提出租約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書影本供參)、部分面積租賃予算份有限公司(租期為104年8月7日至124年8月5日,並提出租約及本票影本供參)第三人新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又將部分面積再轉租賃予第三人林女(有提出租約影本,自112年6月25日起,每年續租契約得更新1次)。上開租賃契約調查僅供參考,惟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清楚。另上開租賃契約之後續處理,拍定人應於拍定後自行處理,本分署不代為處理。(三)以上調查僅供參考,詳細建物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清楚後,再行應買。本件拍賣標的因第三人於查封前即因租賃關係而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2‧另據摩天鎮社區服務中心112年9月22日表示略以·3372建號建物白110年12月至112年9月22日繳管理費2萬8,500元。以上調查僅供參考,至於詳細欠費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清的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及大樓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商解決,並注意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本分署不代為處理。
3‧上間995地號土地保屬「汐止都市計畫」範圍之「第二種住宅區」,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行為應依109年11月20日核定实實施「變更汐止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细則」第14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拍定後其上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依規定予以塗銷。
5‧本件採現場投標與通訊投標並行之方式,通訊投標應寄達日期:自公告日起至開標日前1日止。
《法務部發文字號:士執子106年營所稅執專字第00037086號,行政執行法/可通訊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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