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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民國113年6月12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44之1地號位於中央路71巷22號對面,為巷道部分,其上無建物」。另依蘆洲分局函復稱房屋現為債務人自行使用。344、344之1地號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債權人、債務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3‧2098建號拍定後點交。
4‧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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