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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1353建號、2951建號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2年11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頂樓增建為其所建造,由公共樓梯出入,與主建物(1353建號)內部不相通,目前為儲物空間,內部堆放雜物,頂樓平台其餘部分為公共空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3年2月27日函覆稱:2951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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